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部***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徐人社发〔2015〕142号)
2019-11-28 来自: 江苏鼎峻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2097
徐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安全监管局 徐州市总工会 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水利局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部***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管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厅、总工会、交通运输厅、水利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部 ***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5〕86号)并提出了贯彻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8〕154号),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办法,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注册地依法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享受《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缴费工资参保缴费的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在项目所在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市本级及县(市)、区批复实施的交通、水务项目按照本通知执行,省级及以上批复实施的项目按照批复意见执行。
三、建筑施工企业为其使用的建筑工人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拆除项目按照拆除面积1元/平方米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建立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激励机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判定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
四、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将项目所需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进入财政专项账户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1)。
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尚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逾期仍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视同安全措施不完备,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暂扣期间不得施工。
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期间组织各***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工人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在施工期间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报送人员的变化情况。
七、建筑施工企业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变更施工人员参保名单的,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后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报,同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备案,否则不予按照参保处理。
八、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期限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工程竣工后提供责任保修合同的,有关人员可以申请顺延至保修期满。办理《参保证明》时已经开工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晚于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的,保险终止时间可以向后顺延。
九、建筑施工企业因建筑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补交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样式见附件2)。
十、建筑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参保,计发待遇时难以计算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发生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
十一、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者终止之后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安全监管、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牵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在每年的6月份、12月份定期联合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专项督查,对出现的情况问题要根据部门职能及时处理解决,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工作,确保职工工伤权益保障落到实处。
附件:1.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2.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
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部、***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
徐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徐州市安全监管局 徐州市总工会
徐州市交通运输局 徐州市水利局
2015年6月24日
